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组织第十二条有效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对所在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受理对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报告,组织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三)将未能解决的有关事项,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四)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