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第五条已修改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应当实行动态调整。行政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变相恢复已取消的或者擅自收回已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