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信息网络平台,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办理。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