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主体。

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各项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