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主体。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各项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