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证明外,各种无用证明、重复证明应当取消。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现有证照和凭证可以证明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优化法治环境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