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