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优化市场环境第十二条已修改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主体经营发展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