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第十一条已修改法律、法规对办事事项有明确办理期限规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无法定办理期限的,应当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