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要素成本的监测与监管。对属于政府定价职权范围内的,应当科学、合理定价,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