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