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城镇绿化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植树、栽花、种草应当提高成活率和保存率。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以及其他绿地内种植的树木花草的成活率应当达到98%以上,保存率应当达到95%以上。其中行道树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应当达到100%。未达到标准的,应当予以补植。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