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植树、栽花、种草应当提高成活率和保存率。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以及其他绿地内种植的树木花草的成活率应当达到98%以上,保存率应当达到95%以上。其中行道树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应当达到100%。未达到标准的,应当予以补植。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