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城镇绿化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规划许可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