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规划许可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