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六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本级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明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