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七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特点和实际情况,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防御准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检查制度,及时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