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及监督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