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绩效考核,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