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二十四条有效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安排,及时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