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安排,及时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