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二十一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偏远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将应急广播系统覆盖到省内所有行政村,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应急广播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和故障报告,将接收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播给村民。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