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二十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南。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