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