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十七条有效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