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十六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大型农业园区、示范区气象观测站网建设,健全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服务系统。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