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十五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观测站等监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在气象灾害易发区、重点防御区以及对气象灾害防御有特殊作用的岛屿增设气象观测站、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