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做好气象灾害监测设施、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日常维护,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