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一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台风、大风灾害防御,检查建(构)筑物和广告牌匾等设施的防风情况,做好农业设施的防风工作,加强防护林的建设和管理。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堤、避风港、避风锚地等防御设施建设,督促船舶避风避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