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Ⅱ类水质标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