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牌,在一级保护区的陆域边界设置隔离防护和视频监控设施,并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损毁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和视频监控设施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牌。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