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酒店、宾馆等承办婚庆、典礼的单位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