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禁燃区域、场所、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确保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向人群、车辆、建筑物等抛掷;

从建筑物屋顶、阳(凉)台、窗户等向外抛掷;

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