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生产设施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