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造成危险需要救援的,被救援者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