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燃烧冥纸、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三)随意丢弃垃圾;(四)其他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