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燃烧冥纸、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

(三)随意丢弃垃圾;

(四)其他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