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实验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坚持保护为先的原则,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实验区的旅游资源和旅游活动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在实验区开辟旅游景点、设计旅游路线、修建旅游设施、设立旅游项目,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在实验区从事食宿、娱乐、休闲、购物等旅游服务活动的,应当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依法经营。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