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在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保护和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的有功人员,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