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