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条有效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