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应当由湿地所在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护方案,听取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