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加强对一般湿地的保护,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