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湿地公园周边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高度、体量等应当与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者填埋场地。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