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规划第十三条已修改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批、备案、公布。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