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规划第十二条已修改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总体布局、目标任务、保障措施以及保护、修复、利用方式等内容,依法科学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并按照国家、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要求,确定市、县(区)湿地管控面积。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