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