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