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受益区域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资金奖补等方式予以生态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