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九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