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建设取水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由水利渔业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