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负有职能的部门应当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指导和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