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土、采石、挖砂等活动的监督管理,科学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以及周围审批矿权时,优先考虑水源的保护,严格审批和管理;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监测、评价和保护;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因过度开采地下水形成的塌陷、地裂缝的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