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