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水利渔业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合理配置水资源,协调做好饮用水水源宏观调控工作;(二)做好水土保持和涵养水源工作,制定地下饮用水水源取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限制开采、禁止开采的水位控制指标;负责渔业生产水域污染监督管理,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